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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教 育 学 会 学 会 章 程

( 2007 年元 7 日 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面向全省基础教育,由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基础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江苏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设在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负责群众性基础教育的科研立项和科研的组织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六)编写教材,出版并发行学术性书刊,举办实验学校,组织培训和学术讲习、研讨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组织教育评价活动,教育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评奖活动,评选学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九)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及兄弟省市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其它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支持并自愿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学术讨论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须向本会下属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由本会理事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承担教育学会系统省级科研课题的主持人也可经所在单位推荐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成为本会会员。所有会员均由本会发给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为:各市教育学会、省级学校、三星级以上高中、省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省示范幼儿园等,自愿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理会讨论通过,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即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经同意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 5 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 5 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研究方向设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为本会分支机构。其任务是,按照本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评选和鉴定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发展会员。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均需经会员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四年,负责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及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登记,警告和责令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申请登记或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连续 1 年以上未开展活动;

(三)连续 2 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四)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八)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依法遵守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本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应当报送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 月 7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